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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注会考委会考生成绩核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成绩管理工作,加强对阅卷工作质量的监督考核,并为考生提供更加完善服务,按照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该项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组织实施,并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程成绩核查范围包括:申请成绩核查考生的主、客观成绩是否均进行了正确登录,主观试题的卷面有无漏批、分值是否正确加总,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分数临界分数进行复评。

 

第四条 基本工作程序

 

(一)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30日内,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应考取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向报考地北京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的书面申请。

 

(二)考生本人认真填报《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生成绩核查申请表》所列考生各项基本信息,并缴纳成绩核查费每人每科100元。

 

(三)成绩发布后45日内由北京考办将考生成绩核查申请表与计算机系统报名数据、下发的考试成绩相核实,上报全国考办审核。

 

(四)全国考办收到北京考办申请汇总表后60日内进行核查,北京考办在接到全国考办下发的成绩核查结果10日后,届时考生可上网查询成绩核查结果的通知,到北京考办领取"成绩核查回复单",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网址:www.bicpa.org.cn,领取地点: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阜成路33号北京工商大学西区院内),咨询电话:68980880

 

第五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起执行。

 

 

附: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核查申请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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