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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奖500强企业违背相关法规

 

  日前,广州新增“重点总部企业培育奖”。广州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州市发改委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修订稿》根据奖励政策,将从2012年起,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奖励世界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这是2010年广州首次出台发展总部经济系列政策,广州发展总部经济政策力度再升级。(《人民日报》7月10日)

  与广州出台重奖企业政策相映成趣的是,全国各大媒体和门户网站,正在集中报道2012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发布的消息,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的上榜公司数量比去年增加12家,达到73家。据了解,这一数字已经超过日本(68家),仅次于美国的132家。

  如今,广州隆重出台这项公共政策,对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500元奖励,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进行重奖2000万元,可以预见的是,重奖之下,必有勇夫。今后将有更多的广州当地企业,进入500强榜单。

  尽管广州市大手笔重奖企业的做法,既有助于企业自身发展,也能激励更多的企业进入全国甚至全球知名企业行列,但笔者认为,政府重奖企业的做法,存在三重悖论,理应立即叫停。

  首先,政府重奖500强企业,违背了现行的法律。与企业依法纳税一样,企业依法经营是法律赋予的神圣义务,显然,重奖个别企业于法于理说不通。倘若正常遵纪守法,都奖励的话,国家财政的钱,还真的奖不过来。而且,倘若政府只是重奖500强企业,而对虚弱小企业来说,更是一种不公平。

  其次,政府重奖500强企业,暴露出财经纪律与财政预算的虚置。从财政的角度来分析,政府奖励的资金,是来自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则来自税收,政府奖励500强企业,是拿全体纳税人的税款,来奖励其中的一小撮纳税人。早在1999年财政部就发布了《关于不得对纳税人实行物质奖励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对依法纳税表现突出者可给予表彰,但不得实行物质奖励。这意味着,重奖个别“强悍”企业与现行财政纪律相冲突;按照现行公共财政理念,政府每花一分一厘,必须按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可是,广州市政府倘若在这项政策实施后,将拿出很多的财政资金去奖励入选500强企业,这不仅是对纳税人权利的不尊重,更是将财政预算制度架空。

  此外,政府重奖500强企业,也反衬出人大与民意的疲软。即便政府真的想动用纳税人的钱,来重奖500强企业,必须经过人大审批或听证程序,也就是要先过民意和程序两道关口。而现在的普遍事实是,政府动用纳税人的钱,不但不征求纳税人的意见,也不走地方大人审批的程序,重奖起来,很随意,也很潇洒,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反映地方政府对不仅对人大监督的轻蔑,而且也显示出对民意和程序意识的恣意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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