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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人生没有真正的完美,只有不完美才是最真实的美;人生没有一帆风顺,只有披荆斩棘才能路路顺;人生没有永远的成功,只有在挫折中站起才是真正的成功。注会考试之路也许没那么容易,但只要肯付出辛苦,一切都会有回报,科教园注册会计师培训班为考生整理了以下关于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个人只有保持快乐和满足,才能远离痛苦;一个人只有保持青春活力,才能激流勇进;一个人只有坚持学习,才能与时俱进;一个人只有坚持奋进,才能永远年轻。以上内容由科教园2012注会辅导班为大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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