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通知(九)
(七)关于披露本准则第27条规定了披露建造合同的有关事项。需要披露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
(2)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3)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
(4)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5)合同总金额;
(6)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7)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需要说明的是,“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与“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以相抵后的差额反映。如果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已确认的毛利大于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其差额反映在建合同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结算的款项,这部分款项是企业应向客户收取的款项,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一项流动资产列示;如果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大于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已确认的毛利,其差额反映在建合同工程尚未完工部分但已办理了结算的款项,这部分款项是企业超过完工进度多结算的款项,由此,应在资产负债且中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列系。
三、举例
例一:值假定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9000000元的建造合同,承建一座桥梁。工程已于1996年7月开工。预半1998年10月完工。最初,预计工程总成本为800000 0元,到1997年底,预计工程总成本已为8100000元。建造该项工程的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至目前为止已发生的成本 2000000 5832000 8100000
完成合同尚需发生成本 6000000 2268000
已结算工程价款 1800000 4800000 2400000
实际收到价款 1500000 3500000 4000000
该建筑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根据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登记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价款和实际已收取的工程价款,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准确地确定工程完工进度,计量和确认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并在会计报表中披露与合同有关的会计信息。
需要强调的是,公司确认当期合同收入时,不能根据当期与客户办理了价款结算的款项来确认为当期的收入金额,公司与客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款项并不是当期的合同收入,当期的合同收入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进行确认。
(三)编制有关会计分录,并在会计报表中披露有关信息(为简化起见,以下会计分录以汇兑总数反映,有关纳税业务的会计分录略)
1.1996年的会计分录如下:
(1)登记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2000000
贷: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等 2000000
(2)登记已结算的工程价款
借:应收账款 1800000
贷:工程结算 1800000
(3 )登记已收的工程价款
借:银行存款 1500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00
(4 )登记确认的收入、费用和毛利
借:工程施工——毛利 250000
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50000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