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经贸委、有关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三年以来,国家经贸委陆续制定和发布了39号令等一系列规定,依法规范技改项目招标活动,我委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对我省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招投标活动现已成为技术改造投资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并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控制投资成本、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防止不正之风、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和显著的作用。
但是,在我省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备、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企业对国家三令五申的招标工作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有的企业对招标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认识不足,不愿通过招标采购产品和服务;有的企业将项目化整为零,千方百计规避招标;有的企业不具备自行招标资格而擅自进行自主招标;有的企业将招标工作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有的企业只对进口设备和主要设备进行招标,而对达到招标标准的国内设备和辅助设备未进行招标等等,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鉴于以上情况,根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委、财政部的具体规定,为切实加强对我省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学习执行《招标投标法》、国家经贸委39号令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认识招标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真正把招标工作放到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位置,全面推动我省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国家经贸委和省经贸委是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省经贸委设立督察工作组,协调各地市经贸委,对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招标准备工作到开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检查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三、省经贸委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一)省经贸委按权限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省经贸委登记备案的项目;
(三)国家经贸委委托省经贸委对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其他项目。
四、今后企业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附有与招标机构签订的“招标委托意向书”及招标机构出具的资质证书。确实符合自行采购条件的需报经招标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项目批准后,必须与招标机构签订正式的“招标委托协议”。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项目单位拟进行自主招标时应按国家经贸委有关规定,需先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自主招标。招标工作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五、凡应招标而未招标或未经招标而先行签订采购合同及其他违反招标投标程序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省经贸委将责令其暂停该项目的实施,限期整改,如仍不纠正,将取消其年度投资计划,建议金融部门停止发放贷款资金,属国债项目的则建议有关部门收回其国债资金,不予出具办理相关抵免所得税的项目确认书,并不再审批该企业新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单位不予验收,并进行全省通报批评,直至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从事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国家经贸委授予的相应资质证书。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与其招标资质等级相符的招标活动,严格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与其招标代理资质不符的招标代理行为。否则,视情节建议国家经贸委给予暂停招标代理业务、降级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及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罚。各级招标代理机构应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坚持“服务、效率、公正、权威”的宗旨,确保招标质量,为我省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实施把好关,服好务,推动河南经济有序快速发展。
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