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会字[2000]1号
一、企业应在“应收补贴款”科目中增设“新增政策性财务挂账”明细科目,核算在中央核复基础上省级政府确定的应由地方政府归还本金的新增挂账消化、结存情况。
企业对应收补贴款的核算内容进行调整,借记“应收补贴款──新增政策性财务挂账”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的相关明细科目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对地方政府不予认定的企业多计提的粮食政策性补贴,从“应收补贴款”中分离出来,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新增经营性财务挂账)”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二、企业应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增设“新增经营性财务挂账”明细科目,核算在中央核算基础上省级政府确定的应由粮食企业归还本金的新增挂账消化、结存情况。
对省级政府确定的应由企业归还的新增挂账没有计入当期损益的,从有关科目转出,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新增经营性财务挂账)”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科目;已计入当期损益的,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分离出来,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新增经营性财务挂账)”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三、企业应在“长期借款”科目中增设“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和“不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中央核定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贴息范围的新增挂账和中央财政不予贴息的新增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粮油收购贷款的归还、结存情况。
对中央核定贴息的新增挂账,分别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中转入“长期借款──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科目,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科目;对中央核定不贴息的新增挂账,分别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中转入“长期借款──不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科目,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不贴息的新增挂账借款”科目。
四、1998年7月1日后,企业已支付的纳入贴息范围的新增挂账利息,收到银行退回的该部分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科目;企业已计提尚未支付的纳入贴息范围的新增挂账利息,借记“预提费用”、“长期借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科目。
五、按规定纳入贴息范围的新增挂账,企业不得再计提利息。
六、企业归还新增挂账本金和利息,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