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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十三)

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十三)

   第十三章  清算业务

  第六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业务,包括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散、终止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财产作价及处理、债权债务的清理、清算费用及损益的核算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

  第六十六条、财产清算的作价方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清算委员会确定。

  第六十七条、清算费用包括企业在清算过程中为进行清算工作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清算损益包括清算期间的继续经营损益、财产处理损益以及无法收回的债权和无法归还的债务等。

  清算损失与清算收益相抵后的净额与清算费用之和或差,为清算净损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清算终了,如果为清算净收益,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八条、企业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配。

  第六十九条、企业自清算开始,应当视作会计年度终了,按照本制度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编制并报送会计报告。清算期间跨年度的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并报送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损益表;清算终了,编制并报送自清算开始至清算结束的清算损益表和财产分配表。

  清算终了的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应当在企业注销工商登记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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