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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八)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八)

   第八章  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及其他负债

  第四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收货款(预收定金)和预提费用等。

  短期借款、预收货款(预收定金)和预提费用等,应当分别核算;应付款项,应当按照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等分别核算。有多种货币的流动负债,还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账登记。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其他负债性基金,视同流动负债进行核算。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长期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四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公司债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即将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四十二条、应付公司债应当按照已发行债券的票面价值登记入账。

  实际发行收入与债券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应付公司债发行溢价或者折价,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付公司债的加项或者减项单独反映。实际收到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金额作为暂收款项,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核算。

  应付公司债发行溢价或者折价,应当在公司债到期前分期摊销,并相应冲减或者增加有关利息支出。

  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或者实际利率法。

  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公司债的手续费,应当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第四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负债,包括筹建期间汇兑收益和递延投资收益等,应当分别通过筹建期间汇兑损失和递延投资损失等账户核算。

  第四十四条、各种负债的利息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逐期计算。

  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利息,在所购建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其他利息,在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开办费,在生产经营期间,应当作为本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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