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二)
第三章 记账与账簿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也可以以某种外币(一般应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牌价的外币,下同)作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果有必要变更,应当报经主管财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经营多种货币信贷业务或者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人民币和各种有关外币分别记账。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记账文字为中文,或者同时为中文和某种外文。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都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
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才能据以填制记账凭证。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设置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三种主要账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账簿。
各种账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或者凭证汇总表等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各种账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第十七条、由合作各方分别纳税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于合作各方共有的财产和债务以及共同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比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设置联合账簿,合作各方还应相应设置各自的有关账簿。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其软件应当满足本制度的要求,并具备安全、保密功能。
由磁性或者其他介质存储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应有备份,并定期打印成书面形式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