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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3]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外商投资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全面而深入地进行会计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2年11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并发布了分行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要求所有企业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与新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会计制度的管理权限,执行新会计制度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补充规定。企业可以根据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二、关于会计报表的报送部门,应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执行,即在原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企业开户银行”。

  三、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核算方法,按照新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及发生的损失,按新制度规定增设“投资收益”

  科目,单独核算。

  五、各种存货在发生盘盈、盘亏、毁损时,其净损益按新制度的规定计入管理费用。

  六、“投资人权益”按新制度规定改为“所有者权益”。

  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可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八、从事租赁及其他金融业务的企业,可比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九、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企业,可比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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