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二十)
第4404号科目 年金给付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年金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的年龄,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
二、发生年金给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年金给付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者,按给付金额,借记本科目,按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贷记“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按欠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411号科目 退保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退还给被保险人的保单的现金价值。
二、支付退保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退保金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者,按给付金额,借记本科目,按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贷记“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按欠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421号科目 分出保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二、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按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出保费等项目金额,借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贷记“分保业务往来”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422号科目 分保赔款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赔款。
二、公司收到分出公司发来账单时,应按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借记本科目、“分保费用支出”等科目,按账单中标明的保费等项目金额,贷记“分保费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424号科目 分保费用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等。
二、公司收到分出公司发来账单时,应按账单中标明的费用、赔款等项目金额,借记本科目、“分保赔款支出”等科目,按账单中标明的保费等项目金额,贷记“分保费收入”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分保业务往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431号科目 手续费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支付给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的手续费。
二、公司发生手续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手续费”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432号科目 佣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支付给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人的佣金。
二、公司发生佣金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佣金”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441号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由保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公司按规定计算应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税金及附加种类或险种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451号科目 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除手续费、佣金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防预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坏账损失、企业财产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金、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席位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社会统筹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车辆使用费、住房公积金、上交管理费、银行结算费、同业公会会费、学会会费等。
二、发生各项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461号科目 利息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借入短期借款、拆入资金、长期借款等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和为建造固定资产而借入的长期借款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利息,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短期借款或拆入资金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经营期间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关的长期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