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十三)
五、支出类第511号科目 拨出农综资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2、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结算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年末结转后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区设三级明细科目,按资金来源设四级明细科目。
第521号科目 中央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除中央部门项目和高新科技示范项目以外的中央立项项目资金的支出。
2、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项目竣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区设三级明细科目,按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设四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五级明细科目。
第522号科目 地方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支出。
2、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项目竣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区设三级明细科目,按土地治理、多种经营、高新科技示范项目设四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五级明细科目。
第523号科目 部门工程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中央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工程支出。
2、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项目竣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三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四级明细科目。
第531号科目 科技项目支出
1、本科目核算中央单独立项的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支出。
2、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项目竣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完工项目结余”,借记“完工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三级明细科目,按有关治理措施设四级明细科目。
第541号科目 前期工作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
2、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时,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未完项目结余”,借记“未完项目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年末结转后无余额。
3、本科目按开发期设置二级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