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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四)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四)

    第七章  支  出

  第四十九条  支出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而发生的资金和材料的耗费,包括工程支出、科技项目支出、前期工作费支出、贷款贴息支出、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五十条  拨出农综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第五十一条  中央工程支出是指中央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支出,不包括中央立项的部门项目和高新科技示范项目工程支出。

  第五十二条  地方工程支出是指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支出。

  第五十三条  部门工程支出是指中央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工程支出。

  第五十四条  科技项目支出是指中央立项的高新科技示范项目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前期工作费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

  第五十六条  贷款贴息支出是指财政部门为保证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项目实施补贴给借款单位应付利息的支出。

  第五十七条  占用费支出是指从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提取用作的业务费、借入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支付的占用费。

  第五十八条  其他支出是指按规定发生的业务费、银行手续费等支出。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五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和结果的总帐科目。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但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换科目名称。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实现会计电算化。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不得自行更改统一的会计科目编号。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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