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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三)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三)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三十六条  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差额,包括农综基金、竣工工程基金、完工项目结余和未完项目结余等。

  第三十七条  农综基金是指本级财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以及完工项目结余、占用费收入结余、其他收入结余等转入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第三十八条  竣工工程基金是指已竣工待移交工程占用的基金。其金额应当与“竣工工程”一致。

  第三十九条  完工项目结余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在工程完工办理竣工决算后的资金结余。

  第四十条  未完项目结余是指财政部门当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收入数与拨款数、支出数之间的差额。

  第六章  收  入

  第四十一条  收入是指财政部门和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规定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的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地级财政资金、县级财政资金、乡级财政缴入、自筹资金缴入、有偿放款转入、委托放款转入、专项贷款转入、占用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四十二条  拨入资金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收到财政无偿拨入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第四十三条  自筹资金缴入是指单位和农民上交的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和材料。

  第四十四条  有偿放款转入是指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落实债务后转作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委托放款转入是指将委托金融机构放款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落实债务后转作的收入。

  第四十六条  专项贷款转入是指将统贷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落实债务后转作的收入。

  第四十七条  占用费收入是指按规定收取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第四十八条  其他收入是指按规定从本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中提取和上级补助的业务费、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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