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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二)

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二)
财会字[1999]20号

  第121号科目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价值。

  第201号科目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周转困难而临时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台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第211号科目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第301号科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有条件的地区,本科目应设置“统筹养老基金结余”和“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结余”两个明细科目,并在“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结余”明细科目下按缴费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期末,应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人”、“财政补贴收人”、“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人”、“其他收入”科民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借万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四、有条件的地区,年末,按养老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利息时,借记本科目(统筹养老基金结余),贷记本科目(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结余)。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有条件的地区,本科目应设置“统筹养老基金收入”和“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收入”两个明细科目,并在“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收人”明细科目下按缴费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没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收到银行转来的财政专户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银行转来的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财政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二、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转移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随异地保险对象调入本地而由异地经办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人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保险对象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5号科目上级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收到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6号科目下级上解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缴费单位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款项。

  二、收到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基本养老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由基本养老金开支的各类支出,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及按规定支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补贴。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基础性养老金,核算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按缴费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明细科目应按缴费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过渡性养老金,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

  4.离休金,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5.退休金,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6.退职金,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7.补贴,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

  三、按规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医疗补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二、按规定支付的丧葬抚恤补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转移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保险对象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2号科目补助下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二、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人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下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人下级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3号科目上解上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二、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人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上解上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财政专户直接上解上级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9号科目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其他支出中列支的临时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支付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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