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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十三)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十三)

  第十三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百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保险公司从事投资连结产品业务,应设置独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一百四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基金净值=基金资产-基金负债,基金净值按基金单位总份额平均分割,得出基金单位净值。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按下列估值原则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一)任何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

  (二)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三)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不估值。

  (四)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五)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保险公司从事投资连结产品业务,其独立账户资产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估值。

  第一百四十八条、股票投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买入股票应于成交日确认为股票投资。股票投资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成交总额和相关费用)入账;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

  (二)卖出股票应于成交日确认股票差价收入。股票差价收入按卖出股票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卖出股票应逐日结转成本,结转的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三)股票持有期间分派的股票股利,应于除权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按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股票数量,在“股票投资”账户进行记录。

  (四)股票投资应分派的现金股利,在除息日确认为股利收入。

  (五)估值日,对股票投资和配股权证进行估值时产生的估值增值或减值,应确认为未实现利得。

  第一百四十九条、债券投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买入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按成交日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入账,应支付的全部价款中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应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交收。

  (二)买入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支付价款时确认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入账,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应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不构成债券投资成本。

  (三)卖出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债券差价收入按卖出债券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卖出债券的成本应逐日进行结转,结转的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四)卖出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收到全部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债券差价收入按实际收到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卖出债券的成本应逐日进行结转,结转的方法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

  (五)估值日,对债券投资进行估值时产生的估值增值或减值,应确认为未实现利得。

  第一百五十条、实收基金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封闭式基金事先确定发行总额,在封闭期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基金成立时,实收基金按实际收到的基金单位发行总额入账。基金发行费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结余,作为其他收入处理。

  (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基金成立时,实收基金按实际收到的基金单位发行总额入账;基金成立后,实收基金应于基金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一百五十一条、基金申购、赎回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日,按照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未分配收益和损益平准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将确认有效的申购款项分割为三部分,分别确认为实收基金、未实现利得、损益平准金的增加或减少。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收回申购款项,尚未收回之前作为应收申购款入账。

  (三)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按规定收取的申购费,如在基金申购时收取的,由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直接向投资人收取,不纳入基金会计核算范围;如在基金赎回时收取的,待基金投资人赎回时从赎回款中抵扣。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尚未支付之前作为应付赎回款入账。

  (五)开放式基金按规定收取的赎回费,其中基本手续费部分归办理赎回业务的机构所有,尚未支付之前作为应付赎回费入账;赎回费在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所有,作为其他收入入账。

  第一百五十二条、基金收入包括股票差价收入、债券差价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收入和其他收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股票差价收入应于卖出股票成交日确认,并按卖出股票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

  (二)债券差价收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卖出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和相关费用的差额入账。

  2.卖出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收到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三)债券利息收入应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并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

  (四)存款利息收入应逐日计提,并按本金与适用的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

  (五)股利收入应于除息日确认,并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入账。

  (六)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应在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逐日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第一百五十三条、基金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费用包括管理人报酬、基金托管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利息支出和其他费用。

  (二)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应按照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应在该证券持有期内采用直线法逐日计提,并按计提的金额入账。

  (四)利息支出应在借款期内逐日计提,并按借款本金与适用的利率计提的金额入账。

  (五)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果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即发生的其他费用大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果不影响基金单位净值小数点后第五位的,即发生的其他费用小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基金净值变动表及其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披露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等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关系与交易等。

  (一)资产负债表应分别资产、负债、持有人权益披露其年初数和期末数。

  (二)经营业绩表应分别收入、费用、基金净收益、基金经营业绩披露其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

  (三)基金净值变动表应披露下列项目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

  1.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

  2.基金单位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

  3.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

  第十四章  信托业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与信托资产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不同类别的信托业务,应分别按项目设置信托业务明细账进行核算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信托资产来源和运用,应设置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反映,来源类科目应按其类别、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运用类科目应按其类别、使用人和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货币资金应设置专用银行账户予以反映。

  第一百五十八条、信托资产来源分为短期信托资产来源、长期信托资产来源。

  短期信托资产来源包括应付信托账款、代扣代缴税金、待分配信托收益、应付受托人收益及应付其他受益人款项等。

  长期信托资产来源包括资金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公益信托、投资基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

  第一百五十九条、信托资产运用分为短期信托资产运用、长期信托资产运用。

  短期信托资产运用包括信托货币资金、拆出信托资金、短期信托贷款、短期信托投资、信托财产等。

  长期信托资产运用包括长期信托贷款、长期信托投资、信托租赁财产等。

  第一百六十条、因办理某项信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可直接归属于该项信托资产的,由该项信托资产承担;不能直接归属于该项信托资产的,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一条、信托业务产生的收益,在未给受益人和受托人分配之前,应在待分配信托收益中核算。

  第一百六十二条、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告由信托管理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对外提供的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表包括:信托资产来源、运用表,信托业务利润表及其附表等。

  信托投资公司应按季或按信托计划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报送其信托资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第一百六十三条、从事信托业务时,有下列情况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损失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资产损失的,以信托赔偿准备金赔偿。

  (二)属于委托人自身原因导致对其信托资产司法查封、冻结,且须以其信托资产对第三人进行补偿的,其补偿额仅以其信托资产(扣除原约定费用和对未到期信托资产进行处置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的资产)为限。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六十四条、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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