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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十一)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十一)

   第133号科目  借出有偿资金

  1.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资金占用费收入不在本科目核算。

  2.借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分录。

  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借出有偿资金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第141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按施工合同或工程概预算预付给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或材料等。

  2.预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转作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项目竣工办理结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项目施工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项目名称设置三级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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