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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六)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六)

    第七章  支  出

  第四十九条、支出是指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而发生的资金和材料的耗费,包括农发资金支出、占用费支出、其他支出。

  第五十条、拨出资金是指上级财政部门拨给下级财政部门或报账资金专账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

  第五十一条、农发资金支出是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全部支出,包括发生的贷款贴息、科技推广费、多种经营项目前期工作费等不构成实体工程成本的支出和从“在建工程”转来的完工工程支出。

  第五十二条、占用费支出是指支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必要的回收费用和按规定从占用费收入中提取的业务费。

  第五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和必要的资产营运费用等。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五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汇总和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清况和结果的总账科目。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但非经财政部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换科目名称。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实现会计电算化。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更改统一的会计科目编号。

  三、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在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应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

可以只使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第五十五条、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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