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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二)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条、会计核算相会计报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准确、全面地记录和反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支情况和经济活动。

    对于重要的业务事项,应当单独反映。

  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活动情况及其结果的需要。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财务状况及其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第十六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但财政资金专账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

  第十七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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