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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科教园2012年注册会计师暑期强化班(新教材集训班)
注册会计师培训暑期强化班7月23日-8月29日开始在京举行:
财管7月23日—7月28日
会计7月30日—8月04日
审计8月06日—8月11日
税法8月13日—8月17日
经济法8月19日—8月23日
公管8月25日—8月29日
科教园2012注会辅导班报名热线:400-810-2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