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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科学家不是依赖于个人的思想,而是综合了几千人的智慧,所有的人想一个问题,并且每人做它的部分工作,添加到正建立起来的伟大知识大厦之中。 —— 卢瑟福 科教园注册会计师培训班为大家带来了关于税法的相关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

  以上详细内容由科教园2012注会辅导班为大家提供,希望学习注会的考生能多了解相关的税法知识,有助于考生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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