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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新年新气象,在新的一年里科教园注会培训班小编将继续为大家呈现好的税收法规,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想了解更多的注会税收法规,请关注科教园注会辅导班的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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