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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国专利局接收的国外专利文献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国专利局接收的国外专利文献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1996年7月25日 财税政字〔1996〕143号)

海关总署:

  中国专利局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中国专利局接收的国外专利文献继续实行免税政策的请示》,国务院批交我们商有关部门研办。经商有关部门及你署同意,现就中国专利局接收国外专利文献的有关进口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物品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目前正在进行修订,在新的规定公布前,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34号文件关于调整、保留“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物品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规定”的精神,由你署通知所属海关对中国专利局接收的欧洲专利局和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无偿赠送的专利文献包括:光盘、缩微品、已载数据的计算机用磁带、纸件,进关审查,如无讹,可暂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专利局、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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