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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口商品暂定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口商品暂定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0月13日 税委办[1997]19号)

海关总署关税司:

  为支持国内企业技术进步,考虑到进口商品定货与实际到货的时间差,经研究,对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部分生产设备和其他商品进口暂定税率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暂定税率(以下简称老方案)的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1.老方案中被取消的税目,仍按税委会[1996]31号文执行。

  2.老方案中税率被调整的税目,按从低原则执行。

  按上述规定执行老方案税率的,执行期一律截止至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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