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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口石油套管税收问题的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口石油套管税收问题的函

                  1997年7月4日 税委会[1997]17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领导对进口石油套管税收问题的批示以及国务院对此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去,请在执行《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时,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国务院的处理意见。

  根据李鹏总理和李岚清副总理的批示精神,从明年开始,“对国内不能生产或处于试验阶段或供需有缺口的石油专用管材”实行限定数量、限定用途的暂定税率。具体品种和税率待下次税委会全体会议审定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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