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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收委员会关于从1997年第四季度起降低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收委员会关于从1997年第四季度起降低关税的通知

         (1997年9月3日 税委会[1997]21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14次全体会议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降低若干商品的进出口关税税率,现将有关税目税率调整表印送你署,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调整后的进口关税税率包括《海关进口税则》、《进口商品暂行税率表》规定的税率(详见附件1、3、4、6),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2、《海关出口税则》(详见附件2)此次未作调整,《出口商品暂定税目税率表》(详见附件5)规定的税率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3、实施关税配额商品的税率和限定进出口数量商品的暂定税率,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4、从价计征的进口关税普通税率未作调整,仍按现行税则税率执行。

  5、按现行减税政策进口实行暂定税率和商品,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可按税则税率减税后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之中的低税率执行。

  6、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海关进出口关税税则和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7、本通知自降税决定正式对外公布后解密。

  特此通知。

  附件:

  一、进口关税税率调整表(略)
  二、出口关税税率表(略)
  三、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部分生产设备)(略)
  四、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其他商品)(略)
  五、出口商品暂行税率表(略)
  六、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表(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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