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1998年豆油进口关税税率的函
(1998年1月7日 税委办〔1998〕01号)海关总署关税司:
自1998年1月1日起,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豆油,按《关于调整〈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目和部分商品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1997〕26号)规定的税率执行,现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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