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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综治办、民政局、司法局、普法办: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根据国家民政部、司法部印发的《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要求,更好地保障农民群众当家作主,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加快依法治省进程,推进我省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广大农民群众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生动实践;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动依法治省进程的基础工程;是农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我省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提前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当前,我省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推进农村“民主法治村”建设,深化农村依法治理活动,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我省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2、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是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实践活动。要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的创新精神,保护农民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积极性。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农民开展基层民主实践,在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水平。及时总结和推广有利于农民当家作主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各项制度。

    3、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不断完善依法治理和民主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4、坚持为农村工作大局服务的原则。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我省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首要任务。要积极促进农村各经济主体依照市场规则进行公平合理的合作与竞争。依法规范农村各种利益,正确处理农村各种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农村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

    5、坚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的原则。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要紧密结合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结合农村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问题,结合农村民族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的不同特点,不断创造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新形式、新载体,确保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秩序、有步骤地健康发展。

    三、基本目标

    加强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两提高、两转变”,即:全面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全面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努力实现由提高农村干部群众民主法律意识向提高民主法律素质的转变,努力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根据这个总体目标,具体分解为三个基本目标:1、农村基层民主更加健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切实发挥作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更加完善,农民群众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不断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2、农村基层法制更完备,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各种规章制度更加完善,农村基层干部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3、农村基层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更加稳定,经济更加发展,文化更加繁荣,干群关系更加密切。广大农民群众既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能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既能自觉移风易俗,摒弃农村社会中的旧习惯,又能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在整个农村呈现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形成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四、主要任务

    1、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论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深刻理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学习党的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论述,要与学习贯彻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结合起来,与学习党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方面重大政策结合起来,与学习国家制定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与正在我省普遍开展的以“民主法治村”建设活动为载体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实践结合起来,融会贯通,学用结合,增强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自觉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2、建立和完善村级组织统一协调的工作规范。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实行思想、政治和组织领导,讨论决定本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负责村、组干部的管理和监督,鼓励和支持村委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村级经济合作社要自觉置于党组织领导之下,建立向党组织报告工作的制度。要建立和完善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村级事务决策程序。要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正确处理相互关系。村委会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完善工作制度,热心为村民服务。

    3、进一步开展“民主法治村”建设,完善村级民主制度,依法保障“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实现。

    开展“民主法治村”建设,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进程的有效载体。要在整个“四五”普法期间,把“民主法治村”建设活动作为重要工作来抓,2003年起,要在面上逐步推开,争取在“四五”普法期末,收到明显成效。依法保障“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实现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民主法治村”,必须认真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突出抓好“四个民主”为核心内容的村民自治。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完善村民选举程序,健全村级民主选举制度。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精神,认真执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的意见》(浙委办[2002]35号)精神,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政策和法律赋予农民的民主权利都不许截留,凡是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都不许疏漏。坚持按期直接选举,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真正把那些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勤劳实干、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特别要选好村民委员会主任。同时,发现有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不正当行为和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不断完善民主议事程序,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凡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重大的政务和财务,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逐步规范农村村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保证村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村民自治组织发挥自治作用;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切实体现村民当家作主。

    ——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要从农村实际情况出发,及时制订和完善村务管理制度,特别要着重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把村级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要通过组织村民讨论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来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制订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等村级公共事务管理制度,要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并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村民自治章程要通俗易懂,简明实用,提高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既要有相对稳定性,又要符合社会发展要求。

    ——不断完善公开办事程序,健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建立村务公开制度,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积极推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建立健全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使村干部切实受到教育和约束。发挥好“民主理财日”、“民主议政日”、“民主听证会”、“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厅”、“民主评议村两委成员”等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的作用。

    4、进一步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按照中央和浙江省“四五”普法规划(中发[2001]8号和浙委[2001]13号,以及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省的决定,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要宣传党的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宣传宪法、农业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农业生产与流通、农村土地承包、税费改革、家庭婚姻、计划生育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村、组干部。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着重培养权利义务一致的法治观念,增强农村基层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要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手段,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对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的法制宣传教育要以面授为主,分期分批组织到党校、干校、法制学校进行集中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并组织考试,着力培养其法律素质,树立民主意识,增强依法管理水平。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主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农民。法制宣传教育要与公民道德教育相结合,使二者互为促进,切实提高公民法制道德水平,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5、进一步为村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乡镇司法所要热情指导村民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确保章程的合法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148”法律服务专线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对外经贸往来等提供法律服务,及时为贫困弱势村民提供法律援助。要帮助村民同各种坑农害农和侵害村民民主权利的行为作斗争,并热心为村民做好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等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要及时为农村集体企业和民营个私企业及村级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和帮助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经济的壮大和发展。要努力拓展在农村的法律服务领域,延伸法律服务触角,在有条件的地方应探索为村委会选举等自治活动提供公证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6、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改善农村执法环境。要把村级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各个环节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农村基层依法治理活动要结合普法教育,结合解决农村热点、难点问题,特别要围绕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切实抓出成效,扩大依法治理的社会效果,要规范化开展以建设“民主法治村”为载体的依法治村工作,提高村民自治水平,真正实现人民作主,依法管理农村各项事务。要抓好农村执法活动,改善农村执法环境。要全面提高农村基层执法主体的执法水平,加强对农村执法队伍的教育和培训,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7、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要深入学习和推广“枫桥经验”,努力构建“打、防、控、疏、强、责”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体系。要充分发挥综治办、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紧密结合起来,要重点排查调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可能转化成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认真做好村民来信来访工作。依法打击农村犯罪活动,铲除农村恶势力,扫除黄赌毒,净化农村环境,增强村民的安全感。培养村民的法制观念,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农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加强对归正人员的衔接帮教和重点防控协调工作,防止重新违法犯罪,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

    五、组织领导

    1、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要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各级组织、综治、民政、司法和普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要主动协调宣传、政法、农业、土地、计生、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共同参与这项工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局面。要发挥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组织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2、各级组织、综治、民政、司法和普法部门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能否处理好与农民的关系,是我们党的事业成败的最大关键。要把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想尽一切办法,采取一切措施,动员一切力量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县和乡镇一级的组织、综治、民政、司法、普法部门要带头学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努力做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模范。

    3、党委组织部门要积极指导乡镇和村一级的基层党组织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努力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相统一,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综治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综治办的指导,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学习推广“枫桥经验”为抓手,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主线,以基层“创安”活动为载体,堵疏结合,标本兼治,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民政、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指导乡镇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规范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实行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作用,同时也要帮助村级组织解决在民主法制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普法办要指导乡镇和村一级组织认真宣传法律知识,支持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推动以“民主法治村”建设活动为载体的农村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广大村民和基层干部的民主意识和法律素质。

    4、各级组织、综治、民政、司法和普法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指导水平;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先进典型,拓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形式、途径;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四大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正面引导,努力营造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单位创建工作,促进全省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工作深入健康地发展,推动全省依法治省的进程。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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