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发布搜索

背景:
阅读新闻     距离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 天   

财政部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94)财税政字第200号 1994-12-29

  根据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林业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产原木,原竹的林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林业系统的单位,个人,按8%的计算征税。对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的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按8%的税率计算征税;对不是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原木,原竹的,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原木,原竹的森工企业,国家林场,征收生产环节的8%和收购环节的8%农业特产税。具体计税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参照历史情况核定。

  二、在"八五"期间基本维持原农林特产税和原产品税的减免政策。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合并,减按10%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减按5%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1994年已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收入库的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不予退库。未征收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dongdong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