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发布搜索

背景:
阅读新闻     距离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 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木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木农业特产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043号

对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减免农业特产税的优惠政策,1995年底已经到期,1996年有些地区按法定税率恢复了征收。许多森工企业反映,目前经营情况仍很困难,要求国家继续在税收政策上给予照顾。为了支持森工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997年继续保留这项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1996年至1997年,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合并,减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其中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

在1996年至1997年,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请即按照执行。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dongdong | 阅读: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 (0)
表情: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