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038号
为了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继续保留对国有森工企业的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6年至1997年享受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的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