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067号 2000-4-27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
1.根据<通知>中提出"对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要积极创造条件,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的原则,毛茶,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环节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
2.为便于征收管理,平衡税负,对有些地区产量较多,收入比重大的产品,需要保持原有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的,可由省级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二、简并,调整,增加以下应税品目
1.柑桔,香蕉,苹果,荔枝,梨与其他水果,干果品目合并为水果品目。
2.果用瓜,蚕茧不再作为全国统一征收的品目。
3.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可以通知调整牧业税政策,将牲畜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并入牧业税。
4.增加花卉征税品目。
三、调整以下农业特产品的税率
1.猪牛羊皮。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调整为5%。
2.毛茶。税率调整为8%--13%。
3.水果。税率调整为8%--13%。
4.原木,原竹。税率调整为8%--10%。
5.水产品。税率调整为8%--10%。
6.天然橡胶。税率调整为5%--8%。
7.生漆,天然树脂。税率调整为8%--10%。
8.食用菌。税率调整为8%--10%。
9.贵重食品。税率调整为10%--16%。
10.花卉。税率为8%--10%。
各地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在上述税率幅度内确定。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请试点地区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