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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17日 财税字〔199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规定预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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