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国税总局 国税发[2003]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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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 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1月联合发布了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 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 的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 收优惠待遇。 二、组建为法人的创投企业,应以创投企业为纳税人,按照税法的 规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组建为非法人的创投企业,根据税法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可由 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创投企业申请,经当地税 务机关批准,统一依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法人创投企业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外方 投资者应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但非法人创投企业没有设立创投经营管理机构,不直接从事创业投 资管理、咨询等业务,而是将其日常投资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 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运作的,对此类创投企业的外方,可按 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所指创投企业是指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条件,依 照法定的程序批准设立的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名 称中应加注创业投资字样。 五、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发文时间: 20030604 实施时间: 20030301 失效时间: 补充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