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关于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财政部对省级工作层面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见附表1):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案报送以及对项目县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整合资金总规模、省级整合资金规模以及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密切配合、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除上述工作层面的评价内容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一)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二)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在本办法框架内由各地参考附2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