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机关公费医疗工作人员患病住院伙食补助费支报办法
财卫(机)联字[1953]第73号
一、供给制(包干制)工作人员,因病经中央直属机关卫生处或其所属医疗机构核准住院之伙食费,除病者本人原灶别之伙食费外,共差额部分可凭各该医院伙食费收据向原机关在行政费“供给生活费”目“补助费”节内随经费报销。至于工资制工作人员因病住院之伙食费,如病者本人实有困难时,可向原机关申请补助。
二、住院之伙食费,应向病者本人(或原机关)按各该医院伙食标准与结算日期,向各该医院如数清缴并掣取收据,以凭回原机关办理支报手续。
三、本办法自1954年1月1日起实行。前规定公费医疗工作人员患病住院伙食补助支报办法同时废止。
195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