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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司办通字[1991]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计划单列市司法局:

  现将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549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年11月19日〔1991〕价费字549号)

  司法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司法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查,现就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如下:

  一、公证费按《公证费收费规定》(附件一)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二)执行。

  二、律师服务费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四)执行。

  三、律师工作执照费,每册一元。

  四、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五、司法系统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增设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收费。

  六、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略)

  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略)

  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略)

  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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