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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293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海关系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暂行办法》执行(见附件一)。

  二、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执行(见附件二)。

  三、进口货物滞报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执行(见附件三)。

  四、海关系统其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海关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见附件四)。

  五、海关系统制定的各种单证,凡需收费的,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文件规定的原则,由海关总署制定收费标准,在执行之日前三十天内,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六、各项收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属于上交财政的,要及时上交国库;属于预算外资金的,要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暂时使用经财政部批准,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八、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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