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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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