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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十)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十)
财预字[1998]49号

    第106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记账。

  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估计价值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5)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4.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购建、有偿调人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价值销账。

  借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销账。

  毁损、报废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清理过程中的支出,记人有关支出科目。

  5.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所有固定资产价值的总额。

  6.行政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或“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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