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五)
财预字[1998]49号
第三十一条、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
包括固定基金、结余等。
第三十二条、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第三十三条、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四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拨入经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行政单位应根据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经费预报关系向。
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拨入经费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而直接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收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收入。
第三十七条、由财政部门拨人的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属于指定用途,用于完成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应当与正常的拨款区分开来,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按实际发生数额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