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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吉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吉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综字[1999]13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送清理检查涉企收费项目情况和意见的函(吉政明电〔1997〕61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多路微波分配系统覆盖网收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你省收取的东北木材市场管理费、有线电视检测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上述收费取消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你省收取的查用馆藏档案资料收费,应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并依法征税。

  四、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批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五、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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