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六)
财政部令[2001]第10号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