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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六)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六)

    第九章  会计决算报告的工作责任

  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会计决算信息。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如实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或因工作不认真错报有关会计决算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会计信息。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地区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考核,对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

    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拖延报送会计决算报告或数据差错严重,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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