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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3年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3年第9号
财政部[2003]第9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3年凭证式(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发行总额500亿元,其中3年期250亿元,票面年利率2.32%;5年期250亿元,票面年利率2.63%。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03年9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采取按月分段发行方式,其中9月1日至9月30日发行200亿元,10月1日至10月31日发行200亿元,11月1日至11月30日发行100亿元。各承销机构在规定的额度内发售本期国债。本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兑付不加计利息。

    三、本期国债为记名国债,以填制“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按面值发行,可以挂失,可以质押贷款,但不能更名,不能流通转让。个人购买凭证式国债实行实名制,具体办法比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办理。

    四、在购买本期国债后如需变现,投资者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各购买网点按兑取本金的1‰收取手续费,并按实际持有时间及相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

    从购买之日起,3年期和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不计息;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63%计息;持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0.72%计息;持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1.44%计息。5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2.34%计息;持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2.43%计息。

    五、发行期内如遇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在利率调整日按3年期、5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调整的相同百分点作同向调整;尚未发行的本期国债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另行通知。

六、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发行,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40家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营业网点购买。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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