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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取回权

[日期:2014-02-25] 来源:科教园  作者: [字体: ]

  单选题

  甲企业受乙企业委托,为乙企业保管一批原材料。后甲企业未经乙企业同意,私自用该原材料换取丙企业的一台设备。甲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乙企业发现该原材料已被丙企业运走并用于生产,甲企业尚未将交换的设备运回。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企业只能以原材料的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

      B、乙企业可以要求丙企业赔偿损失

     C、乙企业可以要求取回被交换的设备

  D、乙企业可以要求管理人按原材料的价值赔偿损失【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取回权。原物已经灭失,取回权消灭,财产权利人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本题中交换的设备是原材料的代位物,乙企业可以行使代位权利。

  最后 ,科教园北京注会辅导班老师祝考生们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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