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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与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日期:2014-05-08] 来源:科教园  作者: [字体: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关于这两者在征税方面的相关规定是下面文字要描述的重点。

  一、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一般情况下,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下列视同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费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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