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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合同的分类

[日期:2014-05-21] 来源:科教园  作者: [字体: ]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类型。常见的分类有以下三种: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都要履行义务的合同。典型的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运输合同等,如买卖合同,卖方享有要求买方给付价款的权利,履行交付出让物的义务;而买方享有要求卖方交付出让物的权利,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需要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只付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典型的如:赠与合同,赠与人附有给付义务,而受赠人不需要向对方支付价款。

  (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合同订立时需要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一般指书面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不需要特定形式或手续就可成立的合同。如口头合同,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就可履行,不需要书面形式。

  (三)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而不容对方当事人协商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如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合同。其实,在我们购买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的时候就等于与对方签订了客运合同。非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为非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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