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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机试题及参考答案

[日期:2013-02-22] 来源:科教园注会  作者:wangshuo [字体: ]

  科教园注册会计师辅导班的编辑为大家整理了以下考试真题,帮助大家巩固学习。

  简答题:

  甲乙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欠乙2000万工程款和500万材料款没付,大楼有抵押给银行贷款了 到期2亿元本息未付,后来乙支付丁一块地的土地出让金 用甲的大楼做抵押 差1亿元未支付,甲把抵押的房子卖给了吴某110万,但是未告知抵押的事情,后来甲公司破产了,大楼被依法拍卖了2.7亿元,工程承包人乙、丙银行、丁都主张优先受偿。吴某知道房子设立抵押权后要求解除合同 退购房款 赔偿损失 并要求甲公司支付11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问题

  1乙的2000万工程款可不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理由

  2乙的500万材料款可不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理由

  3丙银行的本息2亿元可不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理由

  4丁的土地出让金可不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理由

  5吴某与其签订的买卖合同可不可以解除合同?理由

  6吴某主张的赔偿损失可不可以?理由

  7吴某可不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1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理由

  答案

  1.工程款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建设工程的价款可以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材料款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建设工程的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

  3.丙银行的本息2亿元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但不能优于承包人。

  4.丁的土地出让金不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因为乙无权将大楼进行抵押,所以丁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5.吴某可以解除合同。

  6.吴某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7.吴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11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构成欺诈,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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