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栏
  ⊙→教学安排
  ⊙→授课教师
  Tel:82330119 / 118
    400-810-2468

 

阅读新闻      办学理念:以学员为核心,一切服务皆为学员! [字体: ]
全总劳动保险部关于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全总劳动保险部关于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险群字[1965]223号

  平顶山特区总工会劳保部:

  四月十二日来函收悉。对来函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矽肺病的待遇处理问题,除按国经周字100号文外,还应按劳动部与全总联合通知执行。矽肺病的待遇应按照期区和代偿机能分类予以处理。即:二三期矽肺病休养一年后为90%,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或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的按二三期矽肺处理。

  单纯一期矽肺自愿回乡的、应从回乡时起就发给60%。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希请示省总工会解决。
日期:2005-11-10 来源:全总劳动保险部

作者:佚名

阅读:
录入:dyj

评论 】 【推荐 】 【打印】